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推动和促进中医药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规划课题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简称“十四五”规划)》的相关要求,以规划和纲要中的中医药高等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我国中医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规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和一般课题。由全国中医药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定期发布规划课题指南,研究周期为2年。

  第四条 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本科高等院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课题由各院校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原则上1所高校仅可申报1项重大课题。鼓励跨院校联合申报,牵头单位可多申报1项重大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中心总体负责中医药高等教育规划课题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选题,修订课题管理办法;负责课题的招投标、立项和组织专家审核;指导、监督立项课题的实施;负责课题的结题与成果鉴定。

  第六条 中医药高等教育规划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课题的实施和结题、课题组成员的组成及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课题所在院校为课题管理的责任部门,也是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本单位所申报课题进行初审。

  (二)对课题经费进行管理,审核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对课题各项开支进行审批。

  (三)对课题的执行进度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重大课题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够担负起课题研究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的责任;一般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需要两位相关领域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课题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第九条 课题申报要求:

  (一)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同一人仅可担任1项课题的负责人,参与课题不超过2项。原则上每项课题限报1名负责人。

  (二)重大课题应在招标指南范围内进行选题,围绕中医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重要实践问题,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力求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较高的学术思想价值,为科学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一般课题以招标指南选题为参考,不局限于指南内容。以中医药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突出问题为导向,力求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实践改革参考价值。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初审与申报推荐:各院校组织申报工作,由申请人自愿申报与院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完成。各院校应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本单位所报课题进行初审,对选题准确、设计合理、组织严密、具备研究条件的课题,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各单位完成本单位申报课题汇总工作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进行报送。

  (二)评审及立项阶段: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工作,并发布评审立项结果。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题、日常管理、中期研究报告等。

  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所在院校课题管理部门。

  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院校是课题管理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研究过程的检查、督促。

  中期检查: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中期研究报告,经所在院校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中心。凡没有按任务书提交中期报告且未做出任何说明者,中心将收回剩余经费,且两年内不得申报中心任何课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合理配置、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申报课题时,根据课题经费资助额度和研究需要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经费预算经所在院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课题经费将分批拨付至院校,由院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拨付款项按课题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可用于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预算,按照所在院校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核同意后,报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当年拨付的经费不能跨年使用,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中心每年将对课题经费结余情况进行审核调整。每年经费执行不足90%者,将记入经费使用状况不良名单,影响课题组成员后续申报中心组织相关课题。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所在院校财务、审计和课题主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心撤销其课题,并追回已下拨全部经费。

  (一)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二) 有剽窃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

  (四) 已到结题时间但未结题,且未提出延期申请者;

  (五) 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者;

  (六)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七) 不按规定报送中期检查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者;

  (八)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

  中心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被撤销的课题名单在中心网站予以通报,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申报中心组织的相关课题,并影响所在院校和课题组成员后续课题申报。

第六章 结题鉴定

  第十九条 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尽快整理好课题研究资料,严格按中心通知要求完成结题工作。

  第二十条 一般课题结题鉴定工作由所在院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并设一名组长。其中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重大课题结题验收鉴定工作由中心统一组织。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中心审定后,同意课题结题,公布结题名单。

  第二十二条 延期结题申请。因不可抗因素导致课题在研究周期满后无法完成相应研究内容,课题负责人可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所在院校审批同意后,报中心备案。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如1年后仍未完成研究内容,中心将取消该课题立项,收回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中医药高等教育规划课题。

第七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心不定期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价,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一)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期刊发表,利用中心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汇报、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二)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归中心和课题组共同所有,中心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

  (三)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四)规划期结束后,中心将评出一批优秀课题研究成果和优秀课题管理单位予以表彰。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中医药教育发展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中医药教育发展中心      

  2021年11月9日